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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全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5-04-18

沪民福发20058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

开展2004年度全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本市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2004年度全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范围

2004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的养老机构。

二、验审部门

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民政局对其批准执业的养老机构实施年度验审,年度验审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对区、县民政局的年度验审结果抽样复核。

市民政局对其批准执业的养老机构实施年度验审。年度验审由区、县民政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核准。

三、验审内容

(一)是否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的规定。

(三)养老机构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名称是否一致。

(四)养老机构所在地与核准的场所是否一致。

(五)养老机构的收费和支出情况。

(六)养老机构的卫生防疫和消防安全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七)养老机构合并和变更,是否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八)养老机构募集财物的数量及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的股东或出资人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缴清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

(十)营利性养老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养老机构是否从事超越服务范围的活动。

(十二)养老机构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证照的行为。

(十三)养老机构执业证照的期限是否到期。

(十四)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四、验审程序

(一)养老机构申领、报送年度验审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年度验审材料。

(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实施年度验审。

(四)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加贴年度验审标识和加盖年度验审戳记,发还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及副本。

五、验审须提交的材料

(一)《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及副本。

(二)《上海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报告书》。

(三)养老机构年度验审自查小结。

(四)养老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五)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六、时间安排

2004年度全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工作,于2005年7月底结束。5月前为养老机构自查和申报阶段,6月底前区县完成检查验收和材料的上报工作,7月底前市局进行抽查汇总。

七、工作要求

(一)各养老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报告书》的事项和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机构的现状,实事求是的开展好自查。

(二)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积极认真地做好年度验审工作的书面小结和备案材料以及数据汇总的上报工作。对符合年度验审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继续执业。对不符合年度验审条件养老机构,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为年度验审不合格。

附件:

表一:《      年度     区(县)养老机构年审情况汇总表》

表二:《      年度     区(县)年审不达标机构情况汇总表》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年度     区(县)养老机构年审情况汇总表(表一)

填表日期:

序号

区县

年审机构数

法人性质

机构性质

申办主体

执业时核定床位数

现核定床位数

消防安全证明%

卫生防疫证明%

实有工作人员

护理员

建筑设施

总数

合格数

需整改数

事业法人

民非法人

工商登记法人

无法人

政府办

社会办

市区县政府

街道镇

企事业单位

个人

绿化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总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