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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5.12汶川地震”遇难人员家庭发放抚慰金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7-17
沪民救发〔2008〕88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会议纪要》的公文处理单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对具有本市户籍的“5.12汶川地震”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庭,按照每位遇难者10000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含国务院会议确定的5000元抚慰金),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专项核拨。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抚慰金的发放,并会同街镇对遇难家庭做好安抚工作。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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