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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实施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通告
发表时间:2008-06-0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府办发〔2008〕14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本市对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实施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凡在本市以抗震救灾名义开展社会募捐的单位,包括举办义演、义赛、义卖等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单位,需在活动结束30日内,将接收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数量和去向以及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等报至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凡是未将抗震救灾款物汇缴至本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的单位或组织,均需及时将款物情况及去向向市或区(县)民政部门通报。

具体办法请登录上海民政网(http://www.shmzj.gov.cn)。

上述备案和通报情况将在上海民政网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查询。监督投诉电话:962200。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八年六月五日


附件下载
    1、 20080606-抗震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表.xls
    2、 20080606-抗震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通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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