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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抗震救灾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捐赠物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6-05

 

沪民救发200864

各区县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质量技监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20082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府办发〔200814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向灾区捐赠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等法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机构和组织,负责接收本市的救灾捐赠物资;食品、药监、质量技监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救灾捐赠物资提出质量安全确认要求(附件1);捐赠企业应当按照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捐赠的物品应为灾区所需相关产品,具体品种应属于灾区提供的需求目录内产品(附件2),原则上不接受目录外物品的捐赠。

 

三、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等法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机构和组织,应根据食品、药监、质量技监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确认,按照灾区“急需急用”的原则,有序办理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捐赠手续。

 

四、为了提高救灾工作效率,便于灾区的分配使用,药品及医疗器械主要由市红十字会接收捐赠。

 

五、个人捐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产品暂不接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1、 20080605-沪民救发〔2008〕64号-附件1: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产品的确认要求.doc
    2、 20080605-沪民救发〔2008〕64号-附件2:灾区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目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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