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2〕6号    索取号:AA9101003-2012-004

发布日期:2012-02-02     字体(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给予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次补贴范围为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1月份期间享受民政保障待遇的下列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含重残无业等特殊救济对象);

2、散居五保户;

3、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补贴标准

按人补贴,每人一次性给予100元。

三、发放时间

2012年1月22日前发放到位。

四、发放方式

由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组织发放。

五、资金渠道

本次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六、工作要求

1、本次对困难群众给予一次性临时的价格补贴是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及时在春节前将补贴金发放到位。

2、对上述措施未覆盖的特困家庭,各区县、街镇可安排资金予以帮扶。

3、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镇救助机构做好对象核定和发放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及时下拨。

4、各区县民政局要及时将有关发放情况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汇总统计。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