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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
,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
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实施市民社区
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
为了妥善解决本市市民中支内 ( 支疆 ) 退休回沪定居人员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善本市市民医疗保障体系,现就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
一、组织管理
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市医保局、市民政局负责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并通过区县医保部门、民政部门进行具体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具体实施,并由街道 (
镇 )
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点直接经办具体事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开展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实施。
二、对象范围
现阶段,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对象为有医疗费负担困难的本市户籍的支内 (
支疆 )
退休回沪定居人员。
随着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逐步完善 ,
其对象范围将根据社会需求及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扩大。
三、参加办法
凡有本市户籍的支内 (
支疆 )
退休回沪定居人员
,
本人家庭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
,
可根据个人自愿的原则
,
填写《上海市市民 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人员申请表》并缴付规定的费用后 ,
即可成为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对象。
四、互助帮困资金组成与管理
( 一 ) 资金组成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的筹集 ,
实行个人缴费、社会筹集、与政府扶持相结合
,
具体根据实际需要及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004
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按照医疗互助帮困对象每人 420
元进行筹集
,
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对象本人缴纳50 元 ,
余额部分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分别组织筹集 70%
和
30%。
(
二 )
资金管理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以区县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区县政府指定本区县医保部门开设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的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管理和使用 ,
接受主管单位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医疗互助帮困水平
根据资金收支平衡的原则
,
医保部门商民政部门每年确定市民社区帮困补助范围与帮困补助水平。
2004
年,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水平为:
( 一 ) 门诊医疗互助帮困金额
门诊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金额为每人每年 150
元
,
用于支付门急诊医疗费。
( 二 ) 高额自负医疗费帮困补助水平
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的补助水平为 : 年累计自负门急诊医疗费 ,
扣除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门急诊医疗互助帮困金额后 ,
实际自负医疗费超出一定数额以上的部分
,
由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
50%。
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的补助水平为
:
年累计自负住院医疗费 ,
超出医疗互助帮困对象所在外地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的以上部分
,
由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
50%。
六、申请医疗互助帮困程序
参加对象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 (
镇 )
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点申请医疗互助帮困 ,
填写统一印发的《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申请表》 ,
并附医药费收据 ,
经街道 (
镇 )
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点审核合格后
,
按规定予以医药费补助。
七、医疗互助帮困对象信息管理
由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建立本市支内 (
支疆 ) 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医疗互助帮困信息管理系统 ,
为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提供便利。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
实施细则由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另行制订。
二00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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