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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退安置】 |
问:金山区小林想自谋职业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凡是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申请办理自谋职业。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退伍义务兵为3万元,复员士官为4万元,转业士官为5万元。此外,按照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生活补助。 |
| 【双退安置】 |
问:奉贤区退役士兵小陈退伍后想参加教育培训培训,问可享受哪些优待? 答: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区县组织举办的高中课程复习班。其中,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对报考本市其他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按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加分优待。凡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予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退役士兵在其退役后尚未就业期间一年内,可申请领取培训帐户卡,并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项目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规定项目以外的培训,区县安置部门可凭其付费凭证和结业证书,给予适当的培训补助。 |
| 【双退安置】 |
问:浦东上钢街道退伍兵金先生问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有哪些待遇? 答: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待安置期起止时间的计算方法是: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区县安置部门签发户口证明信的下月起,至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自谋职业证的当月止;转业士官自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自谋职业证的当月止。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经区县安置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
| 【双退安置】 |
问:普陀区今年退伍的王同志问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志愿兵(即士官)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年的,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 |
| 【双退安置】 |
问:一次性指令安置是怎样进行的? 答:未参加双向选择,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实行一次性指令性安置,并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起15日内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对其中需跨区县指令安置的,还须在安置工作介绍信上加盖市安置部门的印章。退役士兵应当在收到安置部门签发的安置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5日内向接受单位报到。 如果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置,区县安置部门将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重新安置。 |
| 【双退安置】 |
问:向单位下达退役士兵安置指标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其在职职工人数,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含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人数确定;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其在职职工人数,按与该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实际人数确定。单位在收到区县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通知书后,应予以积极落实,并按照下达安置指标通知书回执的要求,将有关落实情况反馈给区县安置部门。 |
| 【双退安置】 |
问:如果单位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拒绝接受退役士兵,该如何处理? 答:单位违反《暂行办法》的规定,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者拒绝接受退役士兵的,由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双退安置】 |
问: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应如何安置? 答:首先,市安置部门依据各区县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提出本年度各区县的安置指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人民政府;然后,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辖区内各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并综合考虑各单位的经济状况、历年安置退役士兵等情况,将安置指标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内的相关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应及时将落实安置指标的情况反馈给区县安置部门。在接受单位的安置指标确定以后,区县安置部门将会组织接受单位和退役士兵进行双向选择;如果退役士兵未能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则由安置部门对其实行一次性指令安置。退役士兵还可以在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再安排就业。 |
| 【双退安置】 |
问:国家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志愿兵(即士官)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年的,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