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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救助】

问:如何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30日之内,对申请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活救助】

问: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生活救助】

问: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 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由每人每年3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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