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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退安置】

问:国家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志愿兵(即士官)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年的,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

【婚姻登记】

问:如何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答:根据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均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声明即可。因此,现在没有单位可以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单身证明》)。 为解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根据民政部"民办函〔2004〕32号"文件精神,当事人可携带户口薄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按规定,该证明中会注明"不排除在本辖区以外的其他地方办理登记的可能性"的内容。

【婚姻登记】

问:离婚证遗失或损坏如何补办?

答:离婚证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当事人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到其婚姻档案保管部门出具)和本人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照,到原离婚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

【婚姻登记】

问:结婚证遗失或损坏如何补办?

答:结婚证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当事人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到其婚姻档案保管部门出具)和2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到原结婚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如双方当事人需同时补办的须带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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