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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退安置】 |
问:一次性指令安置是怎样进行的? 答:未参加双向选择,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实行一次性指令性安置,并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起15日内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对其中需跨区县指令安置的,还须在安置工作介绍信上加盖市安置部门的印章。退役士兵应当在收到安置部门签发的安置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5日内向接受单位报到。 如果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置,区县安置部门将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重新安置。 |
| 【双退安置】 |
问:向单位下达退役士兵安置指标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其在职职工人数,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含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人数确定;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其在职职工人数,按与该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实际人数确定。单位在收到区县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通知书后,应予以积极落实,并按照下达安置指标通知书回执的要求,将有关落实情况反馈给区县安置部门。 |
| 【双退安置】 |
问:如果单位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拒绝接受退役士兵,该如何处理? 答:单位违反《暂行办法》的规定,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者拒绝接受退役士兵的,由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双退安置】 |
问: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应如何安置? 答:首先,市安置部门依据各区县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提出本年度各区县的安置指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人民政府;然后,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辖区内各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并综合考虑各单位的经济状况、历年安置退役士兵等情况,将安置指标分解落实到本辖区内的相关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应及时将落实安置指标的情况反馈给区县安置部门。在接受单位的安置指标确定以后,区县安置部门将会组织接受单位和退役士兵进行双向选择;如果退役士兵未能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则由安置部门对其实行一次性指令安置。退役士兵还可以在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再安排就业。 |